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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採行學年學分制,學生得視自身時間之許可,逐年
選修若干學分而延長其修業年限,但最多以七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