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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級補習學校平時試驗,由各科教師定期舉行之,每學期至少一次。平時
試驗成績,須與日常考查成績、聽講筆記、讀書報告、作業及實習、實驗
等成績合併核計,作為平時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