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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驗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學生已成年者,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實驗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已成年者,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學校應主動提供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充足之學習、實驗狀態與結果及其他實驗資料。
四、學生經評估不符合實驗所需或有違反實驗規範者,得由學校終止其參與實驗,並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之過程中,應平等維護學生學習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六、學校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亦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或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七、其他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會商各該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