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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是否有下列各款規定之情形: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二、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許可及其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之相關文件時,應查詢其是否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申請變更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時,亦同。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現職教保相關人員,應依前二項規定每年定期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