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教保相關人員,對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