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一、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申請者,其同意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會議紀錄或相關文件;私營公司或非政府組織申請者,其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相關會議決議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會議紀錄。
二、設立中心計畫書:包括名稱、地址、宗旨、預定招收人數、員工子女、孫子女教保服務需求情形、服務人員配置規劃及收退費基準等。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四、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並以平方公尺註明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所在之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總面積。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其使用建築物屬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者,免附。
六、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其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檢具使用同意書。
七、設施及設備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