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聘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依法令及學校章則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
四、享有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五、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六、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請假、解聘、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