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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