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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詢現職教保服務人員有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應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七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將所轄幼兒園之人員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法務部查詢。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蒐集教保服務人員有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相關情事,得請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蒐集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者之資料,應函知幼兒園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者,應登載於本系統,並請幼兒園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備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