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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幼兒園園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優先以具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資格之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並依下列順序代理之:
一、組長。但組長由職員兼任,且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代理。
二、教師或教保員。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主任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依前項規定順序代理。
公立幼兒園無專任教師或教保員代理園長、主任,或情形特殊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進用之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代理之。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園長或代理專任主任者,幼兒園應進用代理人員執行該教保服務人員原職務。
園長具公務人員資格者,其代理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併稱中心)主任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由組長、教師、教保員依序代理。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專任主任者,中心應進用代理人員執行該教保服務人員原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