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憲法
、
公然侮辱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6 條
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十四條辦理其園長及教師退休、撫卹事項時,應報鄉(鎮、市)公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審定;其所需經費,由鄉(鎮、市)公所、直
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支給。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