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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保服務機構每班實際入班擔任現場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教師,始得兼任導師,並發給導師職務加給。
教保服務機構每班至多置導師二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置導師一人: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班級人數八人以下。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
三、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教保服務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幼照法相關規定同意設置之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混齡班,班級人數八人以下。
第一項導師職務加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之;其補助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