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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指於教保服務機構現場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後累計之實際年資。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負責人之實際服務年資,應自取得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證書後,始得採計。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認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依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依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相關認可或認定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