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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下列事項;辦理成效卓著者,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一、實施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提升教學品質。
二、結合當地特色及資源,豐富課程內容。
三、提供戶外教育,增進學生見聞。
四、提供自主多元學習資源,增進學生自信。
五、依據學生個別差異實施教學,確保學生學習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