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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資格,於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