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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
(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