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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經所屬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專案評估,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規劃合併或停辦之方案,並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進行之;其涉及原住民地區之學校者,評估小組應納入學區內原住民族之代表。
專案評估之項目如下:
一、學生數。
二、學區內學齡人口流失情形。
三、社區人口成長情形。
四、與同級公立學校之距離。
五、與鄰近學校間有無公共交通工具。
六、校齡。
七、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需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八、學校教室屋齡。
九、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十、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十一、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專案評估結果,認有進行合併之必要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擬合併學校;認有停辦之必要者,應指定學生擬改分發學校;並應於學區內辦理公聽會後,將評估結果連同公聽會紀錄,送所屬教審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