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改制由地方主管機關衡酌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指定學校辦理。
前項情形,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規劃學校改制之方案,並擬具學校改制計畫書,經該地方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學校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概況。
二、學校改制緣由及過程。
三、學校改制規劃。
四、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
五、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
六、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
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