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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途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
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三、教師: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或高級中等學校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四、導師: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五、專任輔導教師: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六、教師助理員: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七、住宿生輔導員:每校置五人,核定安置人數超過四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前款員額內得置住宿生管理員;其增置員額,亦同。
九、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以分校設置者,應於分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十、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一、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
十二、專業人員:每校依需要置四人至六人:
(一)專業輔導人員:指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
(二)職業輔導專業人員:由學校視需要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進用,協助辦理學生職場實習、就業輔導或該類課程教學相關事項。
十三、技士、技佐:設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者,置技士、技佐一人至二人。
十四、工友、技工、駕駛:視實際需要配置。
前項第二款各組組長,其專、兼任之規定如下:
一、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
二、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或人員兼任。
三、負責安置學生出入校之組長:由專任教師或社會工作師兼任。
四、前三款以外之組長:由專任教師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