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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同時具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三)修畢輔導二十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