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評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
(一)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二)學生權益之維護。
(三)學生學習之發展。
(四)財務之透明健全。
(五)相關法規之遵行。
(六)其他主管機關會商實驗教育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
二、專科以上教育階段:
(一)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二)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之規劃及運作。
(三)學生學習及研究之支持。
(四)財務之透明健全。
(五)相關法規之遵行。
(六)其他主管機關會商實驗教育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