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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教保服務人員於大專校院進修學位所修習相關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學分得折抵本研習之時數:
一、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開設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課程。
二、前款以外,大專校院開設之有助於教保服務機構經營管理、教保課程規劃及幼兒發展與輔導,且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課程。
前項學分之折抵,以一學分折抵研習時數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