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參加本研習並經完成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受託單位或受認可單位核認其研習時數,並登載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教師研習資訊系統。
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參與基本救命術訓練,其訓練係由醫療機構、消防相關或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者,所開立之完成訓練時數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核認後,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