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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研習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任、委託機關(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或由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民間機構、團體申請各級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以下簡稱受認可單位)。
非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研習,不得採認為本研習時數。但專業訓練單位辦理之基本救命術訓練、安全教育相關課程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以下簡稱基本救命術訓練),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