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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案件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規定者,應予許可,並通知學校。
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學校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後,因故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