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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儲蓄戶:指學校為收支、保管及運用勸募之金錢,以扶助經濟弱勢學生,而依本條例之規定,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帳戶。
二、經濟弱勢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