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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法設立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但不包括該托兒所及幼稚園於本法施行後之增建、改建、擴充、遷移或增加招收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