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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非營利幼兒園績效考評結果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過;未滿七十分者為不通過。
受考評之非營利幼兒園對考評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結果二星期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依下列規定提起申復: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起。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起。
申復有理由者,應修正其考評結果;申復無理由者,仍維持原考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