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仍有餘額者,招收一般幼兒。
前項非營利幼兒園,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直轄市、縣(市)政府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最低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登記入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籤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