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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訪視教保服務機構,關懷需要協助幼兒就學情形,並提供相關輔導;其有辦理不善者,應限期命其改善,辦理績優者,應予獎勵。
前項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情形,得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年度核准提供協助或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