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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下列協助:
一、借用教育輔具器材、教材教具等設施、設備。
二、提供教學輔導、親職教育等支持性服務。
三、依需要協助幼兒之類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福利資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財源狀況編列預算,對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教學輔導或親職教育所需經費予以補助。
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為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協助或補助,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