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6 條
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臨時照顧服務者,其全園幼兒人數
,不得超過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核定招收總人數。
前項服務於教保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人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
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於延長照顧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
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臨時照顧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