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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
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四、確保幼兒安全,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