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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七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