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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
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書;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幼兒園應考量特殊教育幼兒充分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幼兒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