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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審議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連同其理由通知申請學校;通過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