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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教保專業課程授課師資應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專任:
(一)具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相關之碩士以上學位。
(二)最近七年內具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相關之研究成果,並具碩士以上學位。
(三)具教保專業課程科目五學期以上授課經驗,且具碩士以上學位。
(四)具課程及教學、心理輔導或諮商碩士以上學位,且學位論文為二歲至六歲幼兒相關研究或副修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
(五)領有專科醫師證書且具碩士以上學位或具護理、衛生教育、公共衛生及相關學系碩士以上學位。
(六)具特殊教育、早期療育或融合教育碩士以上學位。
二、兼任:兼任教師符合前款專任教師之規定,或最近十年內具二歲至六歲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及托兒所)現場五年以上園長、教師或教保員實務經驗,且具碩士以上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