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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訓練向受訓人收取之總費用,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受訓人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訓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應依其參與訓練總時數,按下列原則退費:
一、開訓日前即提出無法參與訓練者,全數退費。
二、開訓日後未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之費用。
三、開訓日後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之費用。
四、開訓日後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