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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訂定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計畫,並準用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規定,每年完成下列訓練時數: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人員:十八小時以上。
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人員:三十六小時以上。
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人員:七十二小時以上。但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