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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時,應提供專用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一樓,幼兒每人之寢室面積不得小於二點二五平方公尺,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每人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二、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均應有專用床具。幼兒專用床具應符合人因工程,床面距離地面三十公分以上,排列以每行列不超過二床為原則,並有足夠通道空間供幼兒夜間行動,及教保服務人員巡視照顧及管理。
三、幼兒寢具應一人一套不得共用,且定期清潔及消毒,注意衛生。
四、應安裝紗窗紗門,及配置兼顧安全與睡眠舒適之照明設備。
五、應提供毗鄰且具隱私之盥洗室,供幼兒清洗、更衣及沐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