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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每招收兒童二十人,至少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一人;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
前項國民小學階段兒童不得與幼兒園幼兒混合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