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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五款之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兒童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十六人以上之班級,每室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但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兒童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二、提供符合國民小學階段兒童需求之桌椅、用品及教具等設備。
三、提供符合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尺寸之衛生設備。
前項第一款之面積,不包括陽臺、牆、柱、出入口淨空區及盥洗室(含廁所)等非供兒童活動之空間。
第一項第三款之衛生設備,應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明確區隔,且不得共用;其數量應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小學建築物之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室外活動空間之時間,應有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