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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董事會同意解散之會議決議紀錄。
二、董事會指定解散後之負責人之會議決議紀錄。
三、前款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四、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之財產內容及其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