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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準則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