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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父母或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
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