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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應於不受法令限制之該學年度起始日六個月前為之;其報請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表列如下:
┌───────────┬──────────────────┐
│項目 │應檢附之資料文件 │
├───────────┼──────────────────┤
│壹、基本資料 │一、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董監事名冊、法│
│ │ 人登記證書及相關資料。 │
│ │二、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
│ │ 相關資料。 │
│ │三、既有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
│ │四、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 及學校決算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函│
│ │ 文。 │
│ │五、校長之學經歷、教職員工人數及生師│
│ │ 之比例。 │
├───────────┼──────────────────┤
│貳、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增班計畫書。 │
│ 第三項第一款事項 │ │
├───────────┼──────────────────┤
│參、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招生計畫書。 │
│ 第三項第二款事項 │ │
├───────────┼──────────────────┤
│肆、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校長及專任教師之人事相關資料文件及本│
│ 第三項第三款事項 │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經費負擔計畫書。│
├───────────┼──────────────────┤
│伍、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收取費用之目的、項目及數額、助學機制│
│ 第三項第四款事項 │實施計畫書及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
├───────────┼──────────────────┤
│陸、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
│ 第三項第五款事項 │之計畫書及該校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仍應注意教育品質,不得損害學生受教權益。
第一項各類計畫書格式,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