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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中英文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捐助人姓名與所捐財產種類、數額、捐助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招生區域及當地學校狀況、臺商企業數、臺籍員工數及學生來源評估資料。
六、擬設年級、科、班。
七、設校所需經費與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八、創辦人相關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及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證明文件;其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及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證明文件。
九、校長、師資來源及課程規劃。
前項學校校地、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年級、科、班之分年計畫予以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