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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報請本部核定後停辦之。
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師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