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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合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並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