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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年級、科、班及名額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