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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董事會成立後,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並俟籌設工作完備,由董事長提出下列文件,報本部備案:
一、校地、校產、圖書及設備清冊。
二、學校組織規程、教職員額編制、來源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擬聘校長履歷表、資格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五、董事會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支用情形之說明及相關財力證明。
六、未來五年之收支概算預估表、設校所需經費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專戶三年定存之證明文件及經公證之捐助承諾書。
七、課程教材規劃。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九、臺灣地區辦事處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所需經費,及備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